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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时如何负担风险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47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理解与适用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一规则表明在约定保留所有权场合,即使出卖人未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10]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时如何负担风险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48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理解与适用
    
    依据本条规定,因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比如出卖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
    第二,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出卖人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但违约程度轻微,并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买受人不能因此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主张解除合同,那就不能适用本条。
    第三,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尽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且已经导致买受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但买受人选择接受标的物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此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在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且导致买受人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在此情况下所产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因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买受人接受后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这段时间标的物需要由买受人临时代为保管,出卖人仍然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一十一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负担风险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149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虑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与风险负担同属合同法上对损失进行分配的途径,前者解决对于因可归责于一方或双方的事由所带来的损失的分配;后者用来解决对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损失的分配。在交易实践中,两种类型的损失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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