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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魏晋南北朝:“无俸制”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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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今天财产公开的办法。他听说州县官员搜刮百姓特别厉害,就专门派一批使节到各地巡行,任务只有一项,就是查点官员的财产。巡行使节闯入官员家中,一项项清点财物。如果你不能证明是合法所得,那就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一律视作赃物。明元帝还扩大了举报制度,诏令“守宰不如法,听百姓诣阙告之”[18]。试图发动群众的力量,共同打击贪腐,其做法有类于后世的朱元璋。

献文帝拓跋弘甚至设置“诸监临之官”,以此监察百官,“所监治受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与者以从坐论”[19]。与朱元璋贪污六十两剥皮实草颇为相似。

但皇帝们的百端治理整顿,几乎毫无成效。明元帝号召百姓举报不法官员,诏令下达之后,倒是群起响应,不过响应的都是地方上的流氓地痞。“凡庶之凶悖者,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若也。”也就是说,这些地方上的凶恶之徒,专门搜集地方官员的过错,然后上门威胁,如果不给我好处,我就上报。地方官员不得不贿赂他们,回头加倍贪暴。其情形与朱元璋时期官员“朝杀而暮犯”十分相似。

清代史学家赵翼对这种情况有过评价:“是惩贪之法未尝不严,然朝廷不制禄以养廉,而徒责以不许受赃,是不清其源而徒遏其流,安可得也。”[20]可谓一针见血。

直到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北魏君主才想通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不给百官发俸禄,不可能达到地方吏治的清明。因此才把制定俸禄制度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北魏孝文帝以汉化改革闻名史册,他的俸禄改革其实也是任内的一项重要举措,只不过后世注意的不多。他将魏晋南朝的九品制由九个等级变为正一品到从九品十八个等级,加大了官员职位的差别,并据以分发不同数量的俸禄。此制直至明清,相沿不绝。但因史料缺乏,北魏俸禄标准具体多少不得而知。

俸禄制度的建立,结束了北魏政权建立以来一百年无俸的历史,也有利于整顿吏治。在颁行俸禄制度的同时,孝文帝厉行惩贪。孝文帝诏书中说,对官员的贪污行为,因为历史原因,既往不咎,但“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21]。规定极其严厉。

孝文帝说到做到,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者频频出手,决不姑息。当时,任秦益二州刺史的李洪之与献文帝之母结拜为兄妹,所以“号为显祖亲舅”,此人“素非廉清,每多受纳”[22],被人举报,孝文帝命人把他锁拿进京,亲自审问,力排众议,令李洪之在家里“自裁”。皇室梁州刺史临淮王拓跋提、汝阴王拓跋天赐及南安王拓跋桢,都因贪赃枉法,或发配边镇,或贬为平民。孝文帝派大批监察人员巡视全国,“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23],至于流放之人,“岁以千计”,使得天下贪污受贿之风为之一刹。

当然,和历史上其他改革一样,这样一个重大的俸禄改革,也遇到了极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新制度奉行不便,感觉实在太麻烦了,还不如恢复过去的赏赐制简单明了。还有人认为,建立俸禄制,“增加了百姓负担”。

确实,孝文帝在宣布实行俸禄制的诏书中说:“始班俸禄……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24]每户老百姓要多交三匹布,多交二斛九斗谷,作为百官俸禄的来源。这样一看,似乎百姓负担大大加重了。后世那些实行薄俸制的君主,不给百官开足俸禄的理由也是以减轻百姓负担为说辞。但是,历史事实一再证明,薄俸甚至无俸,对一个王朝来说,总是占小便宜吃大亏之举。实行俸禄制度,从短期看,因为兴革之举会导致官民一时不便,但从长远看,对国家是有好处的,因为这一改革从制度上堵住了百官肆无忌惮地抢夺民众财产的渠道,百姓的负担实际上是大大减轻了。所以孝文帝接着说:“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25]

所以,虽然朝中激起了多次讨论,最终大部分人认为,还是俸禄制是长久之道:“洪波奔激,则堤防宜厚;奸悖充斥,则禁网须严。且饥寒切身,慈母不保其子;家给人足,礼让可得而生。……今给其俸,则清者足以息其滥窃,贪者足以感而劝善;若不班禄,则贪者肆其奸情,清者不能自保。难易之验,灼然可知,如何一朝便欲去俸?”[26]

历史事实证明,孝文帝的俸禄改革,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减轻了农民负担,整顿了吏治,因此保证了孝文帝时期均田制、移风易俗、实行汉化等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可惜北魏的俸禄制度后来也遇到了和东汉后期一样的命运。北魏后期,因为战争等需要,财政紧张,多次削减百官俸禄,“太和中,军国多事,高祖以用度不足,百官之禄四分减一”。[27]百官实际只能领取三个季度的俸禄。孝明帝末,战乱四起,水旱灾害频发,财政窘迫,甚至向百姓预收数年租调,俸禄也很难再正常发给,孝庄帝时,干脆停止发放俸禄。“百官绝禄”,官员们又聚敛成风,政府再度陷入极度腐败,国家不久就灭亡了。

* * *

[1]顾炎武、张京华:《日知录校释》上,岳麓书社,2011年,第510页。

[2]李延寿:《南史》,岳麓书社,1998年,第438页。

[3]李延寿:《南史》,岳麓书社,1998年,第438页。

[4]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4页。

[5]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2页。

[6]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5页。

[7]李延寿:《北史》卷三十一,中华书局,1974年,第1124页。

[8]李延寿:《北史》卷三十一,中华书局,1974年,第1124页。

[9]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3页。

[10]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9页。

[11]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8页。

[12]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8页。

[13]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3页。

[14]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3页。

[15]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8页。

[16]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3页。

[17]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0页。

[18]李延寿:《北史》卷一至卷四五,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页。

[19]李延寿:《北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795页。

[20]赵翼:《廿二史劄记》,中华书局,2008年,第148页。

[21]魏收:《魏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04页。

[22]魏收:《魏书》,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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