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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伟大社会中的平等、自由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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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平等、公平的情况下会一致同意的条件”;“一个社会如果用公平面对正义,那么这个社会要形成自发方案也就为时不远了,因为它符合自由和平等的人在公平的情况下都会赞成的某些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其成员是独立自主的,他们承担的义务也是自愿的”。罗尔斯还说,在原初位置和无知之幕的前提下,还有两个正义原则,其顺序是这样的:(1)每个人都平等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又不妨碍他人的自由;(2)社会和经济领域的不平等应得到妥善的安排,(a)使人们有理由希望这两种不平等对自己有利,(b)使其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责相关联。[2465]换句话说,罗尔斯写道:“一切社会价值(自由和机遇、收入和财富、基本的自我尊重)都应该是平等分配的,除非这些价值中任何或所有的不平等分配都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他的后一个观点更具争议。例如,他认为自我尊重是“善”,是正义社会中理性的人自然应有的品质。他谈到了妒忌和耻辱。这些直接导致他与哈耶克等人产生了分歧,罗尔斯认定社会正义实际存在;而以赛亚· 伯林则认为,对于某些特定群体而言,不存在充分的积极自由,因为人们没有像处于原初位置和无知之幕后的理性人那样对待这些群体。因为正义的第一原则(正义视同公平)优先于第二原则,所以弱势群体的基本自由应优先于财富或收入的不平等,无论这种不平等是多么地对所有人有利。换句话说,假定黑人在白人的统治下比黑白混合的统治下(比方说)状况好得多,如果与白人相比,黑人被剥夺了更多的自由,那么这仍然是错误的(非正义、不公平)的。权利的平等高于一切。

这样,罗尔斯写下了书中最具争议的章节,“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2466]他在书中指出,如果大多数人,也可能是代表大多数人的政党,拒绝给少数人同等的自由,那么公民就有理由不服从。他说,首先要努力修订法律;公民不服从应该始终是最后一着,要考虑到其他少数群体也有可能采取公民不服从的手段,那样的话,就可能威胁到全局,带来完全丧失自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民不服从就不是正当的。不过这些都是技术性问题。他认为自尊是天然的善,在一个自由和公平社会里,理性的人都追求和期待自尊,这样,罗尔斯为曾经在哈耶克手中遭受荼毒的社会正义的观点正名了。

罗尔斯提出原初位置和无知之幕是为了得出正义(公平)的社会所要遵循的原则。他在哈佛大学的同事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对此提出了批评。诺奇克更多地继承了哈耶克的传统,倾向于首先考虑事物的实际情况,社会的实际组织情况,而不是像罗尔斯那样首先假定存在某种完美的世界。[2466-0]1974年,他发表了《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罗尔斯《正义论》的回应。诺奇克在书中指出,一切“模式化”的正义(如“平权行动”)从道义上看都是错误的;与放开的权利相比,它侵犯的个人权利更多,因此,相对于它惠及的人数,弊大于利。[2467]诺奇克认为,罗尔斯的论点中有诸多逻辑错误,但是他最重要的实质性观点是向任意社会情境提供“权利”的概念。[2468]处在罗尔斯的原初位置、身处无知之幕后、建立社会规则的个人完全不清楚自己的特征——财富、地位、智慧等。诺奇克认为,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的原初位置学说不充分。逻辑上同样重要的是,人们拥有各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才能。你可以说这是一种不平等,但这属于特殊类型的不平等,正如一个人拥有较多某样东西(比如智慧)在本质上不等于社会上的其他人拥有的就少、情况就会更糟糕。一个人拥有的天赋才能较多并不意味着其他任何人会被剥夺那种才能。因此,强迫社会成员消除天赋差异及由此引起的不平等,是错误的,诺奇克如是说。而如果拥有特别天赋的人还用这天赋为社会谋利(这是常事),那么强制消除天赋差异就是错上加错了。诺奇克刻意举了许多荒诞的例子突出罗尔斯论点中的错误。例如,他将医疗服务与理发服务相比。谈到医疗,我们一般认为提供医疗服务时优先考虑的是患者的“需求”而不是支付能力。这适用于理发吗?是不是该先向有刮脸需求的人提供理发服务?还有个例子,假定四个男人追求一个女人。我们该让她自己选择嫁给谁还是该让这些追求者投票决定?如果说获得成功的那个追求者比其他人更“需要”这个女人,这说得通吗?诺奇克举这些例子的目的是要证明罗尔斯提出的安排事情的理论太简单了,其次,还要强调生活中很多领域应该留待个人去行动或决定,让个人自由地运用天赋才能,因为这些才能既没有侵害别人,也没有影响社会运转。这些思考使他得出这样的观点:只有发挥最基本的保护功能的低限度国家才可能在道义上是合理的。[2469]

在哈佛大学,从哲学系走几百码就能看到心理学系的威廉· 詹姆斯教学楼,这幢楼因纪念伟大的实用主义者威廉· 詹姆斯而得名。正是在这里,B.F.斯金纳(B. F. Skinner)于1972年发表了谈论自由的杰作《超越自由与尊严》,当时也正值罗尔斯和诺奇克驻校期间。斯金纳不是以哲学家的身份,而是以一名心理学家的身份在写作,他异常清楚地表明,很多传统的哲学观点是错误的。[2470]不过,他首先关注的不是平等及平等与自由的关系,而是自由的基本观点,从这个意义上说,他的著作极具哲学性。作为一名科学家和生物学家,斯金纳认为人性是进化的产物(因此,很大程度上有遗传学根据)和对环境的适应。在斯金纳看来,改变(意指改善)人类的唯一办法是改变环境。他的第二个论点是,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从未存在过,也不会存在。人性是人的(进化)历史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人本身就受到一定的控制。对斯金纳而言,自由只是一种状态,一种人不觉得自己受到控制的状态。[2471]他说,自由主要不是指感觉,而是指行为。换句话说,自由是指环境中缺乏令人厌恶的刺激物,我们所说的自由感实际上源于这种刺激物的缺席。对拥有不同历史的不同人群来说,这些负面刺激物是不一样的,不过他在书的末尾几章中试图勾勒出一种负面刺激物处于最低水平的文化。[2472]斯金纳希望看到人类发展出一种行为技术,这种技术承认:人性,即由众多个人组成的集体的天性,是影响基因构造的各种偶然性发生作用(奖惩)的结果。斯金纳认为,不存在自主的人,或确切地说,如果我们想获得真正的自由,轻松面对自己的真实天性,那么我们就要弄清自主的限度。

斯金纳说,控制与惩罚是人们生活的这个社会环境必须具备的方面,但不要把控制与惩罚看成坏事,它们只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自由的途径——当自由是指不存在负面刺激物。(这段话写于学生运动高潮期。)创造更好的环境,我们就会变成更好的人。因此他批评了有关(学生)“精神危机”、毒品问题和赌博问题等众多观点。这些问题不是源于人性,不像侏儒的产生是源于胚胎的缺陷,而是源于社会控制方面的管理不善:“所谓自主的人是用来解释我们无法用其他方法解释的东西的一种策略。我们的无知造就了他,随着我们的理解日益增多,构筑他的材料就消失了。科学不会使人类丧失人性,只会为人类增加光辉。”[2473]

斯金纳的影响力从来没有能够与罗尔斯或诺奇克或哈耶克相提并论,部分原因是他几乎没有阐释如何改善自由,但是主要原因是,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大背景下,大多数人认为自由和正义是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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